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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辩称自己是承包、租赁的企业,债权人与现承包人、承租人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那债权人应以谁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对此问题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当事人:
 
  (一)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出租的企业为被告,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应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二)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如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三)发生诉讼时,原承包人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