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如期开业 投资人以债务纠纷起诉 索要投资款被驳
合作中产生矛盾不属于债务纠纷
去年5月,武某与李某、赵某决定一起经营酒店,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利润共享,同股同酬。
按照协议约定,武某将50万元投资款交给赵某。协议约定的酒店开张时间为去年10月,可直至今年初,酒店也未开张。
为此,武某找赵某要求解决问题,都被赵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了回来。无奈之下,武某起诉了赵某,要求其返还投资款50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赵某未出庭应诉,可武某却输了官司。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李立军法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武某坚持认为其与赵某之间系债务关系,并提出要求赵某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其应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武某等三人约定一起开酒店,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非债务纠纷,故武某主张其与赵某之间系债务关系并要求赵某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