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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大宁的中外股权纠纷,暴露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诸多漏洞,凸显中国投资环境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围绕着大宁煤矿,从成立合资公司亚美大宁,到亚美大宁取得所持有大宁煤矿的采矿权,乃至股权交易的每个环节,暴露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漏洞百出,存在诸多瑕疵。所有原应国家级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几乎均为省级管理部门越俎代庖。
  比如,晋城市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曾于2007年12月底对外方的股权变更作出同意批复。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山西省商务厅只有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内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有权进行批准。
  另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其中包括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亚美大宁仍未按合规程序申请,山西省商务厅亦属于越权审批。
  除了违反审批规范,这一股权变更也违反了中国相关产业政策。根据1997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的前身)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要求,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按照2004年和2007年颁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大宁煤矿属国家规划矿区。根据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
  中央政研室经济局局长白津夫认为,在这一案例中,根源在于资源性国资监管缺位。他认为,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对于资源性国资分别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从资源性国资角度,并没有专门机构监管,《国资法》也未涉及;煤炭市场二级市场产权交易及矿权交易管理办法都尚未有细则,什么交易属于合法、什么属于不合法,都不乏监管缺位、不到位的地方。
  亚美大宁的中外股权纠纷,还暴露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诸多漏洞。
  “外方设立壳公司分阶段操作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中方股东应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如果外方直接在境内转让合作公司股权,应就其境内所得缴纳相关税费,而通过境外设立子公司运作,就不需要在国内缴税。”亚美大宁的中方股东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认为。
  “好多外资公司都玩这一手。”一位涉外资深法律专家告诉《财经》记者,很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与所持股权交易,都在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壳公司层面上进行;一来是可以不经中方股东许可,方便股权转让,二来可以合理避税。“这是中国法律法规的一个漏洞。”他强调。
  万浦公司在中国的法律顾问北京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屹亦介绍,对于外资控股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澳洲等国家都有相应的举措和反应。“境外壳公司避税的这种形式不能说不常见,西方国家对此的惟一要求是,不能刻意采用在境外设立壳公司的方式逃避税收或逃避国内监管,并从反洗钱的角度对此有所约束,特别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设立壳公司,像英、美税收及监管部门都会对此非常关注。境外壳公司避税的这种方式,的确也是中国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有关专家指出,外资企业利用中国特殊的商业文化、制度空白、法律漏洞降低交易成本,亚美大宁的故事暴露的这些问题值得反思。而中外股东目前的矛盾激化,也凸显了中国投资环境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