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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公司治理的概念和研究范畴,然后阐述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及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出了结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西方国家成熟的公司治理理论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必须结合我国实际,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才能真正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

  (中经评论·北京)一、公司治理概念的界定
  

  公司治理,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司治理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过我们可以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是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协调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二是认为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公司治理是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或契约规定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基于此,本文所研究的公司治理问题正是在这种概念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
  

  公司治理是一个动态的、涉及多方面因素的一种制度安排,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等因素都会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各国上市公司由于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历史文化环境不同,因而其公司治理的模式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有很大差异。西方国家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有很大区别,西方国家上市公司无论是股权集中型模式还是股权分散型模式,其股权主要是私人持有,这与西方国家私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因而国家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国有股股东的特殊情况(如出资人缺位等)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行为偏好和公司治理的困境,这样照搬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国家的法律环境、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公司治理。一般来说,法律环境规范、执法严格,中介机构发达的国家,就可以较多地利用外部监督力量来促进公司治理,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英国的七市公司。此外,由于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一个价值取向问题,而人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因素,人成长的环境,价值观等对人的行为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样一个国家文化传统、道德观念等因素也势必渗入到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企业文化等因素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典型的如东方国家公司治理中受儒家文化影响很深,东南亚国家中有很多家族式企业,依靠血缘关系来进行公司治理,还有像日本的企业也注重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强调以企业为家。总之,各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等企业外部环境有很大差异,所以,各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有所不同。因此,分析一个国家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也应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问题,应主要看公司治理是否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是否实现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世界各国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等也有很大差异,由此形成了各国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4种:一是英美模式;二是德日模式;三是东南亚和拉美国家(地区)的家族模式;四是转轨经济模式。
  
  1、美英模式
  
  
美英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高度分散并且流动性强,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由于股权分散,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卜分有限,不足以对公司管理产生压力,加之有一个庞大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依托,美英模式中的持股人��无论是机构持股人还是个人持股者��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也被称为“用脚投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时频繁发生,市场上股票价格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监控和激励主要依赖于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在运行机制上,美英模式的公司治理更为关心短期收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收入中红利的比例较大,使资金重新回到市场,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较大。以美英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弱股东、强管理层”是其主要特征。
  
  2、德日模式
  
  
德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德国多为大银行直接持股,银行控制的方式是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德国的公司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度,设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日本则是公司法人间相互持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外部的监督与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持股法人和主银行。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更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强调协调、合作,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选择,经理人员相对稳定。以德、日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虽然它们也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对于公司筹资以及监控而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有很强的控制能力,从而形成了“强股东、弱管理层”现象。
  
  3、家族模式
  
  
在大部分东亚和拉美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而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出“强家族大股东/经理层,弱中小股东”特征。
  
  4、转轨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中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在当选体系缺乏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
  
  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1、国家控股与政府定位偏差
  

  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基本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表1所示。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股一般要占到总股份的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这就形成了国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严重的“政企不分”。比如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是由政府直接任命,而不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外,政府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往往对国有企业进行适当的照顾,政府部门的一些使国有企业可以免受市场约束的保护行为,使公司的管理层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股权多元化本身也常常被以一种不利于公司治理健康发展的方式来推进。就上市公司而言,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倾向于选择那些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同时与母公司界限不I青的公司。这样就制造出了一种强烈的利益驱动,使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方式来利用上市公司的不独立性谋取利益。政府和母公司的隐性支持、上市资格的价值以及债权人权利的薄弱使小股东产生了买股票基本上是低风险投资的预期。结果是,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仔细评估公司的基本面并要求健全的公司治理,从而导致银行和外部投资者无法在这些企业的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国有股所有者缺位诱发了严重的代理人道德风险
  

  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家实际上通过双重的委托代理来行使国有股的所有者权利。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国家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即国家一国资委一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在这样一个委托代理链条中,由于国家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概念,国有资产并非国资委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财产,这就造成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国资委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没有强烈的激励约束机制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就有可能通过损害国家利益来为自身的谋利益。在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待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些高管人员就会通过种种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主要手段包括转移国有资产,奢侈的在职消费等。即使提高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待遇,也不能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如“中航油事件”,该事件的主角陈久霖被誉为“打工皇帝”,其年薪高达2350万元人民币,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道德风险行为。国资委虽然有义务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但是其履行这项义务仍然缺乏足够的激励和动力,仍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因为,从国家角度来讲,国资委仍然是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它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这样就不能排除国有资产监督者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串谋损害国家利益。
  
  3、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构成中,国有股占据绝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占总股份的比例平均在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体现了大股东的意愿,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这就使得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经常发生。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由国有股东说了算,这使得股东大会成了摆设,即使中小股东集体反对也无法阻止大股东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根本无法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上市公司恶意圈钱融资、做假账、募集资金随意使用、公司高管人员转移公司资产、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等。据报道,在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的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共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在上市公司自查结果中,也有27%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资产的行为,20%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比较典型的案例有ST猴王(000535)、济南轻骑(600698)、ST九州(000653)等公司,这终公司都从业绩优良的企业被“掏空”成负债累累的垃圾股。
  
  4、股权高度集中及所有者缺位造成严重的公司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一股独大不仅造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而且还引起严重的公司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也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但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实际上形同虚设。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掌握在代表国有股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手中,实际上就是一个人说了算。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是由国有股大股东委派,而不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往往由董事长提名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成为公司的“上皇帝”,一个人大权独揽。现在为了防范公司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增设了独立董事一职,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如果独立董事不“配合”董事长,不满足其偏好,董事长往往更换独立董事,如伊利股份的“罢免独立董事风波”。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公司内部人控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上市公司频频发生董事长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挪用资金等行为,如达尔曼、啤酒花、民丰实业、诚成文化等上市公司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5、股权分置造成证券市场外部接管威胁失效
  
  
美英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外部接管威胁来促进上市公司治理。当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经营业绩下滑时,投资者一般会选择“用脚投票”,抛售公司股票,造成公司股价下跌。这时其他投资者就有可能通过低价收购公司股票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公司高管人员就面临失业的威胁。因此,存在外部接管威胁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然会尽力经营好上市公司,努力改善公司治理。外部接管威胁成为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不合理,人为的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外部接管威胁失效,从而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占到一半以上,大部分上市公司处于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而且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由于害怕国有股流失,人为规定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形成了股权分置这一中国股市特有的现象。股权分置的存在,使得通过股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几乎不可能,即便是收购了全部流通股也不一定能控制上市公司。这削弱了上市公司面临的接管威胁,从而使公司经理人员缺乏外部竞争压力,进而影响了经理人员努力经营的积极性。
  
  6、上市公司外部监督力量薄弱
  

  上市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干外部监督力量强弱,当外部监督力量强时,会对公司高管人员形成压力,迫使其努力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政府。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二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三是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客户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些环节的外部监督都比较薄弱。我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往往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很难置身事外,站在绝对市场化、绝对公平的角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例如,中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还有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有些仅仅进行公开谴责,这使得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过低,助长了其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我国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由于发展不规范,频频出现于上市公司合谋作假账,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起到外部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上市公司违规的帮凶。从银行等债权人的情况来看,其外部监督力量也是薄弱的。由于银行既不能拥有公司的产权,又没有日本主银行的那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机制和能力,使其无法对贷款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遗留思想的影响,国有企业认为国有银行的钱也是国家的,所以还不还无所谓,能赖帐的尽量赖帐,形成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软约束。
  
  五、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西方国家成熟的公司治理理论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应从源头入手,有效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国有股一股独大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力量,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执法力度,规范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行为,理顺国有银行与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上市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