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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案情:200711,耿来银(乙方)与秦金海(甲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61672部队委托管理的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4-7区、4-8区之中的面积为43亩的耕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200711201011止,每亩年承包金为450元。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每逾期7日,由甲方按年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承包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设施管理的规定,乙方在承包耕地上种植作物和搭建定着物(数量、质量、时间等)要经过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乙方提供承包土地在用水、用电方面的便利条件,乙方应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支付费用。

合同签订后,2007924,耿来银给付秦金海土地承包金19 350元。

此后,耿来银以秦金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金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法院判决:院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来银与被告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秦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四十三亩土地交付给原告耿来银承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