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合同签订后,
此后,耿来银以秦金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金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法院判决:院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来银与被告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秦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四十三亩土地交付给原告耿来银承包使用。
案情:
合同签订后,
此后,耿来银以秦金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金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法院判决:院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来银与被告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秦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四十三亩土地交付给原告耿来银承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