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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好友合做生意 如何避免纠纷

 一起开店、合伙投资某个项目——这是朋友间选择合作创业的最直接方式。好友合作集中零散资金,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正所谓“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但“难兄难弟”最后对簿公堂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些朋友合伙创业或投资引发纠纷的案例,选取其中几个典型请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进行评点,希望能给正在或准备合伙创业的朋友们一些启发。

  

  合作之前

  须先签“君子协议”

  案例:因工程款闹上法庭

  卢某和吴某是朋友关系,由吴某牵线,两人一起承建工程。2005年5月,卢某和吴某分别挂靠不同的公司,合伙承建南宁市某中学的办公楼工程。同年11月,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量计算,卢某和吴某分别应得工程款13万元、26万元。但是,吴某作为牵线人,不仅领取了属于自己的那份工程款,还代卢某领了工程款。

  之后,卢某向吴某讨要工程款未果,随后将吴某告上法庭。卢某向法庭提供了施工所用材料清单和证人一名。法院认为,卢某和吴某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合伙关系,而他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未到达法定的2人以上,而且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卢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败诉。

  法官点评: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书面合伙协议是直接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并具备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的条件,方可被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由于卢某未与吴某订立合伙协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提醒:朋友感情好并不是合作成功的关键。只有了解我国的关于合伙的法律法规,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签订书面协议,依法行事,才会让合作事业系上“安全带”。

  

  同甘共苦

  责权利害先弄清

  案例:合伙亏损引发责任官司

  2004年6月18日,黄某、周某租用厂房生产剑麻制品,租期从2004年6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两人又邀唐某入伙。2006年6月7日,3人以唐某的名义正式注册成立了剑麻制品厂。

  2008年5月10日,3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唐某、黄某、周某三人合办麻制品厂,黄某、周某负责机器、基础工作,唐某负责流动资金工作,现三人协议转让,黄某、周某负责全部亏损工作、债务等,与唐某无关。”

  然而,剑麻制品厂建成后因资金链断裂一直未能投入生产,还欠债累累,债权人把唐某告上法庭。唐某认为:“黄某、周某他们之前答应过我,我参与合办剑麻厂,并不承担亏损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某、周某并未与唐某签订合伙协议,但是三方当事人约定合办剑麻制品厂,在工厂的筹备过程中,三方的职责分工,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参与合伙,就应既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在经营活动中有收获参与分利,而在经营失败后却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个人承担经营亏损,这是不合理的。这种只享收益,拒担风险的行为,既不符商业道德,也有违合伙精神。因此,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合伙人参与合伙,就应既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正所谓“要能同甘共苦”。在实践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一般都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加上对合伙事务缺乏长期性打算,因而往往对合伙协议不太讲究,对合伙协议的条款不仔细推敲或是很粗略。在合伙过程中,如果没明确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分摊,这往往为以后的债务分担埋下隐患。

  提醒:合同协议必须充分考虑利益的分配和风险承担问题,最好能写明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承担比例。

  

  涉及金钱

  兄弟也要明记账

  案例:打官司找不到账目

  2009年9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法院以账本掌管人无故不提交账本为由,判决其退还另一合伙人的投资款。

  2006年11月24日,油先生和武先生约定共同投资发型设计室。设计室总投资5万元,其中油出资4万元,武出资1万元,合作年限为发型设计室停止营业日止。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产生分歧,油要求武退还自己所投资的1万元股金,并提供财务报告,但武以油未出资,亦未参与经营为由拒退资金。

  因案件涉及合伙事务清算问题,需查清合伙经营状况。而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后,发型设计室负责人是武,账本由武掌管。法院遂根据油的申请,调取账本,但武拒不提供。

  法院认为,对于油是否出资1万元合伙入股,应由发型设计室负责人和账本掌管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武拒不提交账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决武退还油1万元出资款。

  法官点评:这场官司为合伙创业者提供了一个教训。没有财务账目或账目不清楚、不规范,可能是合伙做生意之初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合伙人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会责令合伙人对账目进行清算,如合伙账目清楚,口径一致,可委托有关清算组织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或由法官进行审算;如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合伙人又不能统一口径,法院则可能不予受理,坚持起诉的会被驳回起诉;如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提醒:合伙创业一定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随时经得起检查;对于账目的进出情况、合作实体的经营状况和损益情况要定期在合伙人间进行公开,做到双方心中有数,账上明了,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与麻烦。

  

  日常经营

  管理制度作保障

  案例:小股东私自准人入伙

  2006年7月13日,曾某、毛某与石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曾某出资50万元,毛某出资45万元,石某出资5万元,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合伙开一间网吧。协议还约定,以石某个人名义申报网吧相关手续,签订网吧场所租赁合同,并由石某负责经营管理。

  2007年1月29日,网吧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2007年12月3日,石某未经曾某和毛某同意,私自与他人签订了一份网吧合伙协议,准许张某入伙经营,并将网吧价值130多万元的财产交由张某经营管理和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的违约行为致使曾某和毛某产生经济损失,石某应赔偿曾某和毛某95万元的投资金额。

  法官点评:合伙经营,诚信为本;日常管理,制度保障。只有真诚合作,共同的事业才能发展。合伙人中如果有人私自违反协议,充满前景的合作就会被破坏,好友感情也有可能被毁掉。本案中合伙人没有对经营权进行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提醒:合伙人之间应加强沟通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设立规章制度,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服人,可尽量避免企业经营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