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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成立公司引发纠纷 大学生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因大学生与网友合伙成立公司而引发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蔡先生与被告刘先生通过网络相识,经协商在2006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5万元开办合伙企业“北京清大欧曼电子商务中心”。该中心在5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 6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刘先生收取蔡先生6万元开办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期限为7日,过期无效。未经蔡先生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所有权归蔡先生所有。此后约一周左右,刘先生退还蔡先生1万元,其余5万元仍在刘先生处。8月20日,北京清大欧曼电子商务中心为蔡先生开具收到其缴纳的上述6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收据。9月18日,蔡先生向刘先生发出退伙通知书,双方未依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退伙清算。现蔡先生依据6月13日签订的协议要求刘先生返还其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交予刘先生6万元明确为双方开办合伙企业的出资,虽然双方在6月13日的协议约定刘先生仅代为保管,所有权归蔡先生所有,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缴付出资后,其出资财产作为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理,也不得随意退回。因此,蔡先生与刘先生关于出资所有权归蔡先生的约定无效。现合伙关系尚未解除,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