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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灵台法检联手 成功化解胞兄弟合伙纠纷申诉案

    县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高度关注民生,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不断创新办案机制,配合县法院执行庭积极探索和解方式,使一起已被提请抗诉的马某某(简称马A)与胞兄弟马某某(简称马B)、马某某(简称马C)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诉人当即提交了撤销申诉的申请,使这起三次和解未成,历经一年多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诉人马B与被申诉人马A系同胞兄弟关系。2001年4月二人协商分别出资19.31万元和8.19万元购买价值27.5万元“常林”牌装载机一台,由马B负责经营管理。2007年7月在兄弟马C等人共同参与下两人达成散伙协议,协议达成后不久马A反悔,又聘请灵台县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出面调解,将装载机归马A所有,后因马C索要借款才能归还装载机,该协议未履行。同年11月,马A向灵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B返还他装载机一台。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该村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再次确认了2007年7月兄弟之间达成的散伙协议,马A撤诉。不久,马A又反悔,再次向灵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和前次基本相同。灵台县法院以[2007]灵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基本支持了马A的诉求。马B不服该判决,向灵台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县检察院民行科快速立案,并依法调阅了原审案卷,询问了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问题,随即依法向平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该案提请抗诉后,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之意愿,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掌握这一情况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弟,曾几次达成过协议,只是一方反悔而未履行,具有一定的和解基础,即由该院一名副检察长出面,民行科与县法院执行法官就该案件的执行问题积极进行协商沟通,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依据检察院获得的证据事实,讲明案件事实及利害关系,分清双方的责任和过错,最终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定纷止争、解决问题的原则,一致同意和解,并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C真心诚意地拿出5万元装载机折价款交给了其弟马A,马B主动归还了其兄马A的1万元借款,在马A确认了6000元债权凭据之后,马B向县检察院申请撤诉。

    该案的顺利执行,使双方的问题真正得以解决,达到了普及法律、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灵台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