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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养的猪难养大 警惕合伙纠纷

俗话说::“合养的猪养不大。”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感觉,与人合伙难长久。笔者从某基层人民法院2001年度审理的94件合伙纠纷案件分析,发生合伙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伙没协议。由于合伙人传统观念影响和合伙多数采取家庭式的经营方式,大多合伙经营都是口头约定。这种无书面合同的合伙从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合伙经营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二是债务难承担。赚了钱大家高兴,但如果合伙亏损,要大家共同承担债务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三是收支无凭据。在合伙纠纷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合伙人之间只忙于经营而忽视保留各自的诸如投入、债务的支付、债权的收回等证据。很多人抱着大家上的是一条船,说一声就行的思想,而一旦发生纠纷,一点证据也没有。顾国鹏与几个铁哥们合伙贩运蔬菜,开始时谁也没在意,进货时谁带钱谁掏,几个月后,相互拆账,却无法对账,有的说投入1万有的说投入2万,有的说只投入了几千,为此铁哥们上了法庭。

    四是相互不信任。诚实信用是合伙的基础,但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相互猜疑、互不信任引发纠纷的也不少。

    五是利润分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