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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诉XXXX竞业禁止案

        X年X月XX找到律师,称:其被原单位诉到仲裁委员会,原单位认为其在离职后违反了合同义务,从事了与原单位相类似工作并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给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律师认为XX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XXX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且XXX公司不能证实XX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实际损失,因此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为:XX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是否使用了XXX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是否存在,双方在法庭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认为:XX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XX在离职后,XXXX公司没有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工资,且XXXX公司不能证实损失的客观存在,故代理律师只能给付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金,驳回XXXX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裁委员会支付了代理律师的请求,只裁决了XX给付XXX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违约金2万元,驳回了XXXX公司的其他请求,XXXX公司也没有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