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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重要方式

为什么有的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条款呢?仔细想一想,可能存在以下顾虑:一则担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像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完了还可上诉,生效的判决还可申请再审。二则是可能担心仲裁员的素质,认为法官毕竟是专门的司法审判人员,每天做的就是各种案件的审理工作,驾轻就熟,而仲裁员则是各个职业领域的人,专业水平到底如何,心里没底。还有就是仲裁案件的裁决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执行,当事人也有顾虑。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实不必顾虑。民事财产纠纷,包括房地产纠纷是可以通过选择仲裁保证得到公平、公正、及时、合法地裁决的。仲裁必须严格依据《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总体上与民事审判程序相同,开庭必须经过证据质证、辩论等程序,也有回避、鉴定等制度,必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保证了“重事实,依证据”的基本解决纠纷原则。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旧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中的收地补偿或土地收购补偿纠纷以及政府、法人和个人与银行间的以土地抵押贷款、房产按揭等纠纷,当事人双方大都签订有相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发生争议时争议焦点比较集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裁终局,审理、裁决用时较短,不仅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费用,也适应这些纠纷的特点。

  因为房地产买卖纠纷中,买方要求的是尽快办理产权证书,尽快安全入住,卖方也同样不希望官司缠身;拆迁补偿、收地补偿纠纷中,通常焦点集中在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及时支付等争议上,尽快解决争议,及时得以执行,对双方均有利。而且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气氛较为平和,当事人有较高的自由选择权,符合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在平和中迅速地解决。

  如果确实存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涉嫌证据伪造等情况,依法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因此也有法定的救济渠道,因此,不必担心一裁终局太过简单。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经过严格审查挑选的,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有退休资深法官,也有资深律师,还有各个专业领域的熟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专业人员,都具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适应房地产市场、消费市场等各个专业领域争议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记得我担任仲裁员处理过一宗渔塘承包仲裁纠纷,首席仲裁员是个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为了该案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大热天他带着仲裁庭成员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起,去金湾承包渔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倾听承包人述说实际困难和土地方的现实压力,在裁决中既依法裁决,也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使双方对裁决结果最终都感到基本满意。

  仲裁法规定,当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执行力,所以大可不必顾虑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倾向于依法灵活、平和、公平、迅速地解决争议,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争议多样化的要求,做到了与国际接轨。签合同时,不妨试一试选择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