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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几个文件及一般避税方法

涉及的三个文件:国税函[2004]390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国税发[1998]97号 

基于以上几个文件,可合理避税的方法一般为 尽可能把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息所得。即先分配留存收益(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将其转化为股息所得;或加大投资让持股比例达95%以上,再行转让。后者一般会让出售股权的企业不仅不会发生股权转让收益而征所得税,相反还会产生转让损失(按税法的算法),以后年度可以抵扣。

相关涉及条文: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投资企业进行清算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股权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此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适当地转化为 合并分立的行为以适用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