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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股权交易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由于收购各方信息不对称,出让方往往对目标公司进行商业包装,隐瞒不利信息,夸大利好信息-而收购方也常常夸大自己的实力,制造期望空间。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不充分或者失真的情形。因此,要避免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或落入收购陷井,收购前应尽职调查与审查评鉴。收购过程中防范技巧与救济措施特别重要。
1、收购前对目标公司主动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周密的审查评鉴,全面、准确地掌握股权信息
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充分发现、了解和评估目标公司的现状与潜在风险。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方面则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正式书面承诺,作为防范风险的保证及进行索赔的依据,全面了解目标公司及出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相关风险,以便在发现对方资信情况或者承诺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风险和损失,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1)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各方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本次收购的谈判、协商或者接触结束前,任何一方未经许可不得与其他人进行相同或者相关的谈判、协商或者接触活动(此举俗称“买断谈判权”)。
(2)诚信原则。要求收购各方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相关信息,即收购各方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方式、标准和语言提供其所有应当提供的信息,并作出声明、承诺与保证。
(3)信息审查评鉴与风险评估。聘请中立的、权威的、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资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经营行为、雇员状况、治理结构状况以及或有债务等,进行审计、评估、调查与风险评价。其中,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务调查(咨询)公司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可以更加充分保障其服务的尽职和敬业,其出具的审计和评估报告、调查和咨询意见、法律意见等是防范风险的有力工具。
(4)重点突出合同审查。除了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风险之外,还应当特别审查有无限制收购条款、限制经营或者竞争条款、重大赔偿条款,及近期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收购方业务计划是否一致,有无巨额投资、购置不良资产、巨额借贷、终止知识产权、签订长期合同、向雇员承诺高额回报、将某项关键性经营许可以非公平价格授予他人等恶意内容。有无利用关联交易,将目标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母公司有无抽逃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或对目标公司大量负债等转移目标公司财产的行为,等等。
2、精心设计股权转让合同条款,详尽约定债务风险防范与股权瑕疵的救济措施
首先,在明确合同主体的基础上,要尤为注重股权的实际交付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的完成,尚需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即股权的实际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收购方才能实际获得股权,合同生效后,如果出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付股权,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转让未完成的状态,收购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不是股东权。
其次,要详细约定资产的审计与评估、付款方式、债务承担范围与风险担保措施、合同的生效条件等,为更好的防范风险,可由受让方先将股权转让金交付给银行,由该银行作担保,在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由银行将该款项给付出让方,这样就能较好地保护受让方的利益。
3、严格遵守国有股权转让的特别程序和行业限制规定
在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股权收购中,应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手续,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方案必须经过转让企业内部决策审议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实施,同时,要特别注意转让方案中资产处置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容易造成职工群访事件发生。